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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异同
逻辑总纲:从“不平等”出发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根本区别,源于二者调整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民诉调整平等主体间的横向民事关系,行诉调整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纵向“官民”管理关系。“官民不平等”是理解一切制度差异的核心钥匙:行政诉讼的绝大多数特殊规则,均由此派生——被告恒定为国家机关、举证责任倒置、禁止反诉、诉讼不停止执行等,皆因公权力的优越性与不可处分性而生。
行政诉讼独有规则
举证责任倒置。 民诉采“谁主张,谁举证”,而行诉中,被告行政机关对其所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仅负初步举证责任(证明起诉符合条件即可)。
诉讼不停止执行。 民诉判决生效前一般不强制执行,但行诉中,诉讼期间不停止被诉行政行为的执行,因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和执行力,惟经法院裁定方可停止。
复议前置。 行诉设有前置程序,部分案件(如纳税争议、自然资源权属争议)须先经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民诉则无此限制。
禁止反诉。 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绝对不得对原告提起反诉,而民诉中被告可依法反诉。
变更判决的限制。 民诉可依自由裁量变更原被告权利义务,而行诉中,法院一般不得判决变更行政行为,仅在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涉及款额认定错误)时方可变更,其余情形只能判决撤销或责令重作。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负有法定的出庭应诉义务,不能出庭的须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民诉则无对“负责人”的强制性出庭要求。
易混淆的分项对比
起诉期限。 民诉诉讼时效为3年,可中断、中止;行诉起诉期限为6个月(直接起诉)或15日(复议后起诉),且起诉期限不适用中断、中止规则(除不可抗力外)。记忆口诀:民三官六。
调解的适用范围。 民诉调解贯穿始终、全面适用。行诉则原则上不得调解,因行政权属于法定职权、不可自由处分;但存在两项例外——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及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考试常以“行政诉讼可以调解”为笼统表述设陷,须锁定“赔偿补偿裁量”才为正确。
地域管辖规则。 民诉一般以被告住所地为连接点确定管辖,且合同纠纷允许协议管辖。行诉一般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所在地与原机关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此处区别在于,民诉看“人”在哪里,行诉看“行为”在哪里作出。
二审审查范围。 民诉二审限于上诉请求的范围,不告不理。行诉二审则实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法院须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整体判断,因公共利益不容处分。
先予执行。 民诉设有先予执行制度。行政诉讼中无“先予执行”之名,仅有先予给付之实,且适用范围极窄,仅限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等待遇给付案件。
可合并记忆的共同规则
以下内容两法规定基本一致,无需分别背诵: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原则、合议庭组成方式、延期审理、中止诉讼、终结诉讼、送达规则、证据保全(依申请或依职权均可),以及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复习时将这些视为“通识模块”,集中记忆一套即可,把精力留给上述差异点。
执行阶段的特别提示
行诉的执行需区分两种情形:对公民一方的强制执行,与民诉相同,均由法院依申请强制执行(即非诉执行);对行政机关一方,法院不能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只能通过罚款、公告、发出司法建议等方式督促履行,情节严重的可追究相关负责人的拒执罪——法院不能强制行政机关作为,这是基于权力分工原则的特别设计,须与民诉执行规则明确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