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s:重要概念:时限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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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时限与期限
民法典
| 项目 | 时限 | 法条 |
|---|---|---|
| 普通诉讼时效 | 3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算) | 第188条 |
| 最长权利保护期 | 20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不适用中止、中断,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 | 第188条 |
| 未成年人受性侵害的赔偿请求权时效 | 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算 | 第191条 |
|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动产物权返还财产;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请求 | 第196条 |
| 诉讼时效中止 | 时效最后6个月内出现法定障碍;原因消除后满6个月时效届满 | 第194条 |
| 撤销权除斥期间 | 一般1年;重大误解90日;受胁迫自胁迫终止之日起1年;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的消灭(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 | 第152条 |
| 宣告失踪 | 下落不明满2年 | 第40条 |
| 宣告死亡 | 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 | 第46条 |
民事诉讼法
| 环节 | 时限 | 法条 |
|---|---|---|
| 立案审查 | 符合起诉条件的7日内立案;不符合的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可上诉) | 第126条 |
| 起诉状副本发送 | 立案之日起5日内发送被告 | 第128条 |
| 被告答辩期 | 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不答辩不影响审理) | 第128条 |
| 开庭通知 | 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 第139条 |
| 公告送达 |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涉外为60日) | 第95条 |
| 普通程序审限 | 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 | 第152条 |
| 简易程序审限 | 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可延长1个月 | 第164条 |
| 小额诉讼审限 | 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审结,可延长1个月 | 第168条 |
| 特别程序审限 | 立案之日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 第187条 |
| 判决书发送 | 当庭宣判的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 | 第151条 |
| 上诉期 | 不服判决15日;不服裁定10日(自送达之日起算) | 第171条 |
| 二审审限 | 判决上诉案件自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裁定上诉案件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 第183条 |
| 申请再审 | 判决、裁定生效后6个月内(特定情形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 | 第216条 |
| 第三人撤销之诉 |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 | 第59条 |
| 诉前保全 | 法院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裁定;申请人30日内不起诉/不申请仲裁的解除保全 | 第104条 |
| 支付令 | 受理后15日内发出;债务人15日内清偿或提出书面异议 | 第227条 |
| 公示催告期间 | 由法院决定,不得少于60日 | 第230条 |
| 申请强制执行 | 期间为2年(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 | 第250条 |
| 期间计算规则 |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开始的时和日不计入;届满日为法定休假日的顺延;不包括在途时间 | 第85条 |
| 耽误期限的补救 | 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申请顺延 | 第86条 |
行政复议法(2023)
| 环节 | 时限 | 法条 |
|---|---|---|
| 申请行政复议期限 |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从其规定;未告知复议权利的,最长不超过1年) | 第20条 |
| 最长保护 | 不动产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20年、其他案件超5年的,不予受理 | 第21条 |
| 受理审查 | 收到申请后5日内审查;期满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 第30条 |
| 补正 | 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补正;申请人10日内提交补正材料 | 第31条 |
| 发送被申请人 | 普通程序受理后7日内发送申请书副本;简易程序3日内 | 第48、54条 |
| 被申请人答复 | 普通程序收到副本后10日内书面答复;简易程序5日内 | 第48、54条 |
| 复议决定期限(普通程序) | 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经批准可延长,最多不超过30日 | 第62条 |
| 复议决定期限(简易程序) | 受理之日起30日内 | 第62条 |
| 对复议结果起诉 | 收到决定书之日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 | 第34条 |
| 期间计算 | “三日、五日、七日、十日”指工作日,不含法定休假日 | 第88条 |
行政诉讼法
| 环节 | 时限 | 法条 |
|---|---|---|
| 直接起诉期限 |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 | 第46条 |
| 经复议后起诉 | 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自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 | 第45条 |
| 最长起诉期限 | 不动产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20年、其他案件超5年的,不予受理 | 第46条 |
| 耽误起诉期限 | 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申请延长 | 第48条 |
| 立案 | 当场不能判定的,接收起诉状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第51条 |
| 答辩与举证 | 立案之日起5日内发送起诉状副本;被告15日内提交证据和答辩状 | 第67条 |
| 一审审限 | 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 第81条 |
| 简易程序审限 | 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 第83条 |
| 上诉期 | 不服判决15日;不服裁定10日 | 第85条 |
| 二审审限 | 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 第88条 |
| 判决书发送 | 当庭宣判的10日内发送判决书 | 第80条 |
易混点速记
1. 上诉期对比:民事/行政——判决15日、裁定10日;刑事——判决10日、裁定5日。
2. 审限对比(一审):民诉普通6个月、简易3个月、小额2个月;行诉6个月、简易45日。
3. 三大“60日”:行政复议申请60日、复议普通程序决定60日、公示催告不少于60日。
4. 2年家族:行政赔偿请求时效2年、申请执行期间2年、行政处罚追究时效2年、宣告失踪2年、意外事件宣告死亡2年。
5. 最长保护:民事20年;行政案件不动产20年、其他5年;刑事无期/死刑追诉时效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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