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s:重要概念:时限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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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时限与期限
专利法
| 项目 | 时限 | 法条 |
|---|---|---|
| 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 | 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 | 第24条 |
| 优先权期限 | 发明、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6个月 | 第29条 |
| 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 发明、实用新型自第一次申请之日起16个月内;外观设计3个月内(逾期未提交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 第30条 |
|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 | 初步审查合格后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可请求早日公布) | 第34条 |
| 实质审查请求 | 自申请日起3年内随时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的,申请视为撤回 | 第35条 |
| 复审请求 | 对驳回申请决定不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请求复审 | 第41条 |
| 不服复审决定起诉 |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 第41条 |
| 专利权期限 | 发明20年、实用新型10年、外观设计15年,均自申请日起算 | 第42条 |
| 专利权期限补偿(授权不合理延迟) | 自申请日起满4年且自实审请求之日起满3年后授权的,可请求补偿 | 第42条 |
| 新药专利权期限补偿 | 补偿不超过5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14年 | 第42条 |
| 不服无效宣告/维持决定起诉 |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 | 第46条 |
| 强制许可(未实施) | 自授权之日起满3年且自申请日起满4年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 | 第53条 |
| 不服强制许可决定/使用费裁决起诉 |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 | 第63条 |
| 不服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处理决定起诉 | 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行政诉讼法) | 第65条 |
| 专利侵权诉讼时效 | 3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及侵权人之日起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授权前使用费的时效也为3年) | 第74条 |
专利法实施细则
| 项目 | 时限 | 条文 |
|---|---|---|
| 期限计算 | 期限开始当日不计入,自次日起算;届满日为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 第5条 |
| 送达推定 | 邮寄文件自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收到;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视为送达 | 第4条 |
| 权利恢复 | 不可抗力: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其他正当理由: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 | 第6条 |
| 缴纳申请费 | 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撤回) | 第112条 |
| 恢复优先权 | 超优先权期限有正当理由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 | 第36条 |
| 增加/改正优先权要求 | 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或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 | 第37条 |
| 主动修改申请文件 | 发明:提出实审请求时及收到进入实审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 | 第57条 |
| 办理授权登记手续 | 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逾期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 第60条 |
| 分案申请 | 应在办理登记手续期限(2个月)届满前提出;已驳回、撤回或视为撤回的不能再分案 | 第48条 |
| 专利权评价报告 | 专利局自收到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 | 第63条 |
| 无效请求增加理由/补充证据 | 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 | 第71条 |
| 生物材料保藏证明 | 最迟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 第27条 |
| 年费与滞纳 | 年费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未缴的通知自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并缴滞纳金;期满未缴专利权终止 | 第115条 |
| 退款请求 | 多缴、重缴、错缴费用的,自缴费日起3年内可请求退款 | 第111条 |
| 中止程序 | 权属纠纷自请求中止之日起1年内未结案需继续中止的,应在该期限内请求延长 | 第103条 |
| 职务发明奖励 | 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奖金(发明不少于4000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不少于1500元) | 第15条 |
| 案卷保存 | 视为撤回、驳回、主动撤回的申请案卷自失效之日起满2年不予保存;放弃、无效、终止的专利权案卷满3年不予保存 | 第145条 |
专利审查指南(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 项目 | 时限 | 位置 |
|---|---|---|
| 指定期限的一般长度 | 一般为2个月;较为简单的行为可给予1个月或更短 | 第五部分第七章 |
| 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 4个月 | 第二部分第八章4.10.3 |
| 答复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 2个月 | 第二部分第八章4.11.3 |
| 延长期限 | 仅限指定期限可延长;应在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缴费;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同一指定期限一般只允许延长一次;无效宣告程序中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 | 第五部分第七章第4节 |
| 复审请求形式审查补正 | 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 | 第四部分第二章 |
| 答复复审通知书 | 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书面答复;期满未答复的复审请求视为撤回 | 第四部分第三章 |
| 复审口头审理 | 参加口头审理,或自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书面答复 | 第四部分第三章 |
| 口头审理回执 | 口头审理通知指定的答复期限一般不超过7日;逾期未提交回执视为不参加 | 第四部分第四章 |
| 分案申请补办手续/缴费 | 期限已届满或不足2个月的,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2个月内或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补办 | 第一部分第一章5.1.2 |
| 处分决定后的失效处理 | 视为撤回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满4个月(涉及复审/无效的为6个月)未恢复权利的,作失效处理 | 第五部分第七章 |
专利其他法律法规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
| 项目 | 时限 | 条文 |
|---|---|---|
| 发明专利申请 | 自予以优先审查通知书发文日起45日内作出首次处理,并在1年内结案 | 第15条 |
|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 2个月内结案 | 第15条 |
| 复审案件 | 7个月内结案 | 第15条 |
| 无效宣告案件 | 发明、实用新型5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4个月内结案 | 第15条 |
| 申请人答复期限(加快) | 发明: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1个月;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答复补正/审查意见通知书15日(均自通知书发文日起算) | 第16、17条 |
| 失信惩戒 | 提交虚假材料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自认定起1年内不予受理其优先审查请求 | 第22条 |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 项目 | 时限 | 条文 |
|---|---|---|
| 专利侵权纠纷立案 | 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不符合的同期限通知不予受理) | 第13条 |
| 被请求人答辩 | 收到请求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 | 第14条 |
| 侵权纠纷结案 |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特别复杂经批准可延长,最多不超过1个月 | 第21条 |
| 假冒专利立案 | 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立案 | 第28条 |
| 假冒专利结案 | 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结案;经批准延长最多不超过15日 | 第36条 |
| 证据登记保存 | 登记保存后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 第40条 |
| 执法信息公开 | 作出处理/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第46条 |
| 罚款缴纳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 第49条 |
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
依据:《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2021年第89号公告)及《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
| 项目 | 时限 | 条文 |
|---|---|---|
| 专利信息登记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获得注册证书后30日内登记;信息变更生效后30日内更新 | 办法第4条 |
| 仿制药声明公开 | 仿制药申请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药审机构在平台公开申请信息和声明 | 办法第6条 |
| 四类声明异议期 | 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自药审机构公开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之日起45日内起诉或请求行政裁决 | 办法第7条 |
| 提交立案/受理通知 | 起诉或请求裁决后,自法院立案或知识产权局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通知书副本提交药审机构 | 办法第7条 |
| 等待期 | 对化学仿制药注册申请设置9个月等待期,自法院立案或知识产权局受理之日起算,只设置一次 | 办法第8条 |
| 报送裁判文书 | 收到判决书或决定书等10个工作日内报送药审机构 | 办法第9条 |
| 市场独占期 | 首个挑战专利成功并首个获批上市的化学仿制药,获批之日起12个月内不再批准同品种仿制药上市 | 办法第11条 |
| 行政裁决补正 | 材料不齐全的,通知请求人5个工作日内补正 | 裁决办法第9条 |
| 行政裁决立案 | 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 裁决办法第10条 |
民法典
| 项目 | 时限 | 法条 |
|---|---|---|
| 普通诉讼时效 | 3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算) | 第188条 |
| 最长权利保护期 | 20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不适用中止、中断,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 | 第188条 |
| 未成年人受性侵害的赔偿请求权时效 | 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算 | 第191条 |
|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动产物权返还财产;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请求 | 第196条 |
| 诉讼时效中止 | 时效最后6个月内出现法定障碍;原因消除后满6个月时效届满 | 第194条 |
| 撤销权除斥期间 | 一般1年;重大误解90日;受胁迫自胁迫终止之日起1年;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的消灭(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 | 第152条 |
| 宣告失踪 | 下落不明满2年 | 第40条 |
| 宣告死亡 | 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 | 第46条 |
民事诉讼法
| 环节 | 时限 | 法条 |
|---|---|---|
| 立案审查 | 符合起诉条件的7日内立案;不符合的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可上诉) | 第126条 |
| 起诉状副本发送 | 立案之日起5日内发送被告 | 第128条 |
| 被告答辩期 | 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不答辩不影响审理) | 第128条 |
| 开庭通知 | 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 第139条 |
| 公告送达 |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涉外为60日) | 第95条 |
| 普通程序审限 | 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 | 第152条 |
| 简易程序审限 | 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可延长1个月 | 第164条 |
| 小额诉讼审限 | 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审结,可延长1个月 | 第168条 |
| 特别程序审限 | 立案之日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 第187条 |
| 判决书发送 | 当庭宣判的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 | 第151条 |
| 上诉期 | 不服判决15日;不服裁定10日(自送达之日起算) | 第171条 |
| 二审审限 | 判决上诉案件自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裁定上诉案件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 第183条 |
| 申请再审 | 判决、裁定生效后6个月内(特定情形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 | 第216条 |
| 第三人撤销之诉 |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 | 第59条 |
| 诉前保全 | 法院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裁定;申请人30日内不起诉/不申请仲裁的解除保全 | 第104条 |
| 支付令 | 受理后15日内发出;债务人15日内清偿或提出书面异议 | 第227条 |
| 公示催告期间 | 由法院决定,不得少于60日 | 第230条 |
| 申请强制执行 | 期间为2年(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 | 第250条 |
| 期间计算规则 |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开始的时和日不计入;届满日为法定休假日的顺延;不包括在途时间 | 第85条 |
| 耽误期限的补救 | 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申请顺延 | 第86条 |
行政复议法(2023)
| 环节 | 时限 | 法条 |
|---|---|---|
| 申请行政复议期限 |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从其规定;未告知复议权利的,最长不超过1年) | 第20条 |
| 最长保护 | 不动产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20年、其他案件超5年的,不予受理 | 第21条 |
| 受理审查 | 收到申请后5日内审查;期满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 第30条 |
| 补正 | 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补正;申请人10日内提交补正材料 | 第31条 |
| 发送被申请人 | 普通程序受理后7日内发送申请书副本;简易程序3日内 | 第48、54条 |
| 被申请人答复 | 普通程序收到副本后10日内书面答复;简易程序5日内 | 第48、54条 |
| 复议决定期限(普通程序) | 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经批准可延长,最多不超过30日 | 第62条 |
| 复议决定期限(简易程序) | 受理之日起30日内 | 第62条 |
| 对复议结果起诉 | 收到决定书之日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 | 第34条 |
| 期间计算 | “三日、五日、七日、十日”指工作日,不含法定休假日 | 第88条 |
行政诉讼法
| 环节 | 时限 | 法条 |
|---|---|---|
| 直接起诉期限 |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 | 第46条 |
| 经复议后起诉 | 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自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 | 第45条 |
| 最长起诉期限 | 不动产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20年、其他案件超5年的,不予受理 | 第46条 |
| 耽误起诉期限 | 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申请延长 | 第48条 |
| 立案 | 当场不能判定的,接收起诉状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第51条 |
| 答辩与举证 | 立案之日起5日内发送起诉状副本;被告15日内提交证据和答辩状 | 第67条 |
| 一审审限 | 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 第81条 |
| 简易程序审限 | 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 第83条 |
| 上诉期 | 不服判决15日;不服裁定10日 | 第85条 |
| 二审审限 | 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 第88条 |
| 判决书发送 | 当庭宣判的10日内发送判决书 | 第80条 |
易混点速记
1. 上诉期对比:民事/行政——判决15日、裁定10日;刑事——判决10日、裁定5日。
2. 审限对比(一审):民诉普通6个月、简易3个月、小额2个月;行诉6个月、简易45日。
3. 三大“60日”:行政复议申请60日、复议普通程序决定60日、公示催告不少于60日。
4. 2年家族:行政赔偿请求时效2年、申请执行期间2年、行政处罚追究时效2年、宣告失踪2年、意外事件宣告死亡2年。
5. 最长保护:民事20年;行政案件不动产20年、其他5年;刑事无期/死刑追诉时效20年。
6. 专利的指定期限可延长(≤2个月、一般一次),法定期限不可延长——只能走权利恢复(2个月/2年两条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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