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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s:重要概念:国际条约中的专利范围及trips知识产权范围

综合-国际条约中的专利范围及TRIPS知识产权范围

一、PCT(专利合作条约)的专利范围

第2条(ii)规定的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发明人证书、实用证书、实用新型、增补专利或增补证书、增补发明人证书和增补实用证书。另根据第43条和第44条,申请人可在指定国或选定国寻求发明人证书、实用证书、实用新型、增补专利或增补证书,也可同时寻求两种保护。PCT的“专利”定义采取广义列举方式,以覆盖各国法律中不同的保护形式,但不包括外观设计和商标。

二、巴黎公约的专利范围

巴黎公约保护的工业产权对象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第1条(2))。其中“专利”根据第1条(4)应包括各联盟国家法律所承认的各种工业专利,如输入专利、改进专利、增补专利和增补证书等。关于商标,明确包括服务标记,第6条之六专门规定“本联盟各国承诺保护服务标记”,且第62条第3款规定《巴黎公约》第4条关于优先权的规定准用于服务标记。

三、TRIPS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知识产权”范围

TRIPS协定第1条第2款明确,“知识产权”一词指作为第二部分第1节至第7节主题的所有类别的知识产权,具体包括:版权和相关权利(第1节)、商标(第2节,含服务商标)、地理标识(第3节)、工业设计(第4节)、专利(第5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第6节)、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第7节)。此外,第2条第1款要求各成员遵守《巴黎公约》(1967)第1条至第12条和第19条。因此,TRIPS的“知识产权”范围以第1条第2款的七类为限定,并通过援引巴黎公约涵盖巴黎公约中未在第1条第2款中单独列出的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等,但整体上以第二部分七节列举为边界。

专利方面,第27条第1款规定专利可授予所有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产品或方法),但允许对诊断/治疗方法、植物和动物(微生物除外)及主要生物方法(非生物和微生物除外)排除专利保护,同时要求对植物品种通过专利或特殊制度或两者组合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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