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修订)》新增/完善了三项围绕“要求优先权”的救济制度,是2024年以来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的高频考点。
| 制度 | 条文依据 | 适用前提 | 期限 | 适用范围 |
|---|---|---|---|---|
| 优先权的恢复 | 细则第36条 | 超出专利法第29条规定的12个月期限提出在后申请,有正当理由 | 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即在先申请日起12—14个月之间)请求恢复 | 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不适用 |
| 优先权要求的增加或者改正 | 细则第37条 |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已经要求了至少一项优先权(符合专利法第30条) | 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或者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 | 仅发明、实用新型 |
| 援引加入 | 细则第45条 | 缺少或错误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其部分内容,且申请人在递交日已要求优先权并提出援引加入声明 | 自递交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 | 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无援引加入);分案申请不适用 |
为避免“叠加救济”,三项制度之间以及与一般权利恢复之间存在明确的排除适用:
| 情形 | 排除规则 |
|---|---|
| 属于细则第36条(恢复优先权)情形 | 不适用细则第37条(增加或改正优先权要求) |
| 属于细则第37条(增加或改正)情形 | 不适用细则第36条(恢复优先权) |
| 属于细则第36条、第37条规定的情形 | 均不适用细则第45条(援引加入) |
| 延误细则第45条(援引加入)期限 | 细则第6条第2款的权利恢复不适用 |
| 延误细则第36条期限 | 细则第6条第1款、第2款均不适用 |
| 延误细则第37条期限 | 细则第6条第2款不适用 |
| 对比维度 | 恢复优先权(36) | 增加/改正优先权(37) | 援引加入(45) |
|---|---|---|---|
| 解决的问题 | 申请日超12个月期限 | 请求书漏填/错填优先权事项 | 申请文件(权要/说明书)缺失或错交 |
| 申请时是否已要求优先权 | 是(申请的同时要求) | 是(至少一项) | 是(递交日要求+援引加入声明) |
| 期限 | 12个月届满起2个月内 | 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或申请日起4个月内 | 递交日起2个月内或指定期限内 |
| 主要费用 | 恢复权利请求费+优先权要求费 | 增加时缴优先权要求费 | —— |
| 申请日效果 | 不影响申请日 | 不影响申请日 | 保留首次递交日为申请日 |
| 排除适用 | 不适用37、45;第6条两款均不适用 | 不适用36、45;第6条第2款不适用 | 不适用36、37情形;第6条第2款不适用 |
细则第36条:申请人超出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
细则第37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要求了优先权的,可以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或者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请求在请求书中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
细则第45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或者错误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部分内容,但申请人在递交日要求了优先权的,可以自递交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补交的文件符合有关规定的,以首次提交文件的递交日为申请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