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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专题08-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重点知识

一、核心考点

重点法条:第7条、第15-18条、第35条。

二、品种权人的权利(第7条)

品种权人享有独占权。未经许可,别人不得对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做这些事:

收获材料也管:用未经许可的繁殖材料种出来的收获材料,也要经过品种权人许可。除非品种权人已经有机会对繁殖材料行使权利了。

三种“擦边球”也要许可(第7条第3款):

“但该授权品种本身不是实质性派生品种”怎么理解:

三、授予品种权的四个条件(第15-18条)

1. 新颖性(第15条)

申请日前,这个品种的繁殖材料、收获材料没有被销售、推广;或者经过申请权人自己或同意销售、推广,但在中国境内没超过1年,在境外木本、藤本没超过6年,其他植物没超过4年。

特殊情况:

与专利新颖性的区别:专利看有没有公开,植物新品种看有没有销售、推广,而且有宽限期。

2. 特异性(第16条)

跟已知品种比,至少有一个性状明显不同。

3. 一致性(第17条)

除了可预期的自然变异,群体内个体间的特征或特性表现一致。

4. 稳定性(第18条)

经过反复繁殖或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主要性状保持不变。

四、保护期限(第35条)

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算,木本、藤本植物:25年,其他植物:20年

与专利的区别:专利保护期从申请日起算,植物品种权从授权公告日起算。

五、速记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