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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专利法学习商标法

总纲:商标法=防止混淆+商业使用。关键词为“来源识别”和“持续使用”。

保护客体与授权逻辑

显著性分为固有显著性获得显著性,固有显著性从强到弱分为四类:

类型 定义 举例 法律后果
臆造 凭空杜撰,无词典含义 “柯达”“海尔” 显著性最强,直接可注
任意 有普通含义,但与商品无关 “苹果”用于手机(不是水果) 显著性较强,可注
暗示 暗示商品特点但不直接描述 “健力宝”(暗示能量饮料) 显著性较弱,可注,但保护范围受限
描述 直接表示商品质量、原料等 “温暖”用于羽绒服 缺显,不可注,除非经使用获得“第二含义”

权利取得:申请+使用混合制

维持义务:撤三制度(商标独有)

侵权判定:混淆为核心

无效宣告:绝对理由 vs 相对理由

类型 法条 涵盖情形 提起主体 时间限制
绝对理由 §44 缺显、功能性、欺骗/不良影响、违反禁用条款(如国徽)等 任何人(包括审查员依职权) 无时间限制,随时可提
相对理由 §45 侵犯在先权利(如商标权、字号权、著作权)、恶意抢注(§32)等 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注册日起 5年内;但恶意注册+驰名不受限
记忆口诀:绝对理由管“公序”,随时任何人都能提;相对理由管“私权”,五年内谁受害谁提,恶意驰名没期限。

程序时限关键数字

事项 商标法 专利法(对比)
异议期 公告日起 3个月 授权后无异议期
撤三提起 注册满 3年
无效(相对理由) 5年内(恶意+驰名不限) 无效无时间限制
续展 期满前12个月+6个月宽限,无限续 发明20年终止,不可续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行政与司法程序

答题避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