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纲:商标法=防止混淆+商业使用。关键词为“来源识别”和“持续使用”。
显著性分为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固有显著性从强到弱分为四类:
| 类型 | 定义 | 举例 | 法律后果 |
| 臆造 | 凭空杜撰,无词典含义 | “柯达”“海尔” | 显著性最强,直接可注 |
| 任意 | 有普通含义,但与商品无关 | “苹果”用于手机(不是水果) | 显著性较强,可注 |
| 暗示 | 暗示商品特点但不直接描述 | “健力宝”(暗示能量饮料) | 显著性较弱,可注,但保护范围受限 |
| 描述 | 直接表示商品质量、原料等 | “温暖”用于羽绒服 | 缺显,不可注,除非经使用获得“第二含义” |
| 类型 | 法条 | 涵盖情形 | 提起主体 | 时间限制 |
| 绝对理由 | §44 | 缺显、功能性、欺骗/不良影响、违反禁用条款(如国徽)等 | 任何人(包括审查员依职权) | 无时间限制,随时可提 |
| 相对理由 | §45 | 侵犯在先权利(如商标权、字号权、著作权)、恶意抢注(§32)等 | 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 注册日起 5年内;但恶意注册+驰名不受限 |
记忆口诀:绝对理由管“公序”,随时任何人都能提;相对理由管“私权”,五年内谁受害谁提,恶意驰名没期限。
| 事项 | 商标法 | 专利法(对比) |
| 异议期 | 公告日起 3个月 | 授权后无异议期 |
| 撤三提起 | 注册满 3年 | 无 |
| 无效(相对理由) | 5年内(恶意+驰名不限) | 无效无时间限制 |
| 续展 | 期满前12个月+6个月宽限,无限续 | 发明20年终止,不可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