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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时限与期限
laws:重要概念:时限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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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时限与期限====== =====专利法===== ^ 项目 ^ 时限 ^ 法条 ^ | 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 | 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 | 第24条 | | 优先权期限 | 发明、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6个月** | 第29条 | | 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 发明、实用新型自第一次申请之日起**16个月内**;外观设计**3个月内**(逾期未提交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 第30条 | |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 | 初步审查合格后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可请求早日公布) | 第34条 | | **实质审查请求** | 自申请日起**3年内**随时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的,申请视为撤回 | 第35条 | | 复审请求 | 对驳回申请决定不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请求复审 | 第41条 | | 不服复审决定起诉 |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 第41条 | | **专利权期限** | 发明**20年**、实用新型**10年**、外观设计**15年**,均自申请日起算 | 第42条 | | 专利权期限补偿(授权不合理延迟) | 自申请日起满**4年**且自实审请求之日起满**3年**后授权的,可请求补偿 | 第42条 | | 新药专利权期限补偿 | 补偿不超过**5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14年** | 第42条 | | 不服无效宣告/维持决定起诉 |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 | 第46条 | | 强制许可(未实施) | 自授权之日起满**3年**且自申请日起满**4年**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 | 第53条 | | 不服强制许可决定/使用费裁决起诉 |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 | 第63条 | | 不服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处理决定起诉 | 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行政诉讼法) | 第65条 | | **专利侵权诉讼时效** | **3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及侵权人之日起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授权前使用费的时效也为3年) | 第74条 | =====专利法实施细则===== ^ 项目 ^ 时限 ^ 条文 ^ | 期限计算 | 期限开始当日不计入,自次日起算;届满日为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 第5条 | | 送达推定 | 邮寄文件自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收到;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视为送达 | 第4条 | | **权利恢复** | 不可抗力: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其他正当理由: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 | 第6条 | | 缴纳申请费 | 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撤回) | 第112条 | | 恢复优先权 | 超优先权期限有正当理由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 | 第36条 | | 增加/改正优先权要求 | 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或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 | 第37条 | | 主动修改申请文件 | 发明:提出实审请求时及收到进入实审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 | 第57条 | | 办理授权登记手续 | 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逾期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 第60条 | | 分案申请 | 应在办理登记手续期限(2个月)届满前提出;已驳回、撤回或视为撤回的不能再分案 | 第48条 | | 专利权评价报告 | 专利局自收到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 | 第63条 | | 无效请求增加理由/补充证据 | 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 | 第71条 | | 生物材料保藏证明 | 最迟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 第27条 | | **年费与滞纳** | 年费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未缴的通知自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并缴滞纳金;期满未缴专利权终止 | 第115条 | | 退款请求 | 多缴、重缴、错缴费用的,自缴费日起**3年内**可请求退款 | 第111条 | | 中止程序 | 权属纠纷自请求中止之日起**1年内**未结案需继续中止的,应在该期限内请求延长 | 第103条 | | 职务发明奖励 | 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奖金(发明不少于4000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不少于1500元) | 第15条 | | 案卷保存 | 视为撤回、驳回、主动撤回的申请案卷自失效之日起满**2年**不予保存;放弃、无效、终止的专利权案卷满**3年**不予保存 | 第145条 | =====专利审查指南(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 项目 ^ 时限 ^ 位置 ^ | 指定期限的一般长度 | 一般为**2个月**;较为简单的行为可给予1个月或更短 | 第五部分第七章 | | **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 **4个月** | 第二部分第八章4.10.3 | | 答复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 **2个月** | 第二部分第八章4.11.3 | | **延长期限** | 仅限**指定期限**可延长;应在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缴费;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同一指定期限一般只允许延长**一次**;无效宣告程序中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 | 第五部分第七章第4节 | | 复审请求形式审查补正 | 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 | 第四部分第二章 | | 答复复审通知书 | 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书面答复;期满未答复的复审请求视为撤回 | 第四部分第三章 | | 复审口头审理 | 参加口头审理,或自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书面答复 | 第四部分第三章 | | 口头审理回执 | 口头审理通知指定的答复期限一般不超过**7日**;逾期未提交回执视为不参加 | 第四部分第四章 | | 分案申请补办手续/缴费 | 期限已届满或不足2个月的,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2个月内**或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补办 | 第一部分第一章5.1.2 | | 处分决定后的失效处理 | 视为撤回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满**4个月**(涉及复审/无效的为**6个月**)未恢复权利的,作失效处理 | 第五部分第七章 | =====专利其他法律法规=====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 ^ 项目 ^ 时限 ^ 条文 ^ | 发明专利申请 | 自予以优先审查通知书发文日起**45日内**作出首次处理,并在**1年内**结案 | 第15条 | |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 **2个月内**结案 | 第15条 | | 复审案件 | **7个月内**结案 | 第15条 | | 无效宣告案件 | 发明、实用新型**5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4个月内**结案 | 第15条 | | 申请人答复期限(加快) | 发明: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1个月**;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答复补正/审查意见通知书**15日**(均自通知书发文日起算) | 第16、17条 | | 失信惩戒 | 提交虚假材料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自认定起**1年内**不予受理其优先审查请求 | 第22条 |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 项目 ^ 时限 ^ 条文 ^ | 专利侵权纠纷立案 | 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不符合的同期限通知不予受理) | 第13条 | | 被请求人答辩 | 收到请求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 | 第14条 | | **侵权纠纷结案** |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特别复杂经批准可延长,最多不超过**1个月** | 第21条 | | 假冒专利立案 | 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立案 | 第28条 | | 假冒专利结案 | 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结案;经批准延长最多不超过**15日** | 第36条 | | 证据登记保存 | 登记保存后**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 第40条 | | 执法信息公开 | 作出处理/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第46条 | | 罚款缴纳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 第49条 | ====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 依据:《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2021年第89号公告)及《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 ^ 项目 ^ 时限 ^ 条文 ^ | 专利信息登记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获得注册证书后**30日内**登记;信息变更生效后**30日内**更新 | 办法第4条 | | 仿制药声明公开 | 仿制药申请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药审机构在平台公开申请信息和声明 | 办法第6条 | | **四类声明异议期** | 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自药审机构公开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之日起**45日内**起诉或请求行政裁决 | 办法第7条 | | 提交立案/受理通知 | 起诉或请求裁决后,自法院立案或知识产权局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通知书副本提交药审机构 | 办法第7条 | | **等待期** | 对化学仿制药注册申请设置**9个月**等待期,自法院立案或知识产权局受理之日起算,**只设置一次** | 办法第8条 | | 报送裁判文书 | 收到判决书或决定书等**10个工作日内**报送药审机构 | 办法第9条 | | 市场独占期 | 首个挑战专利成功并首个获批上市的化学仿制药,获批之日起**12个月内**不再批准同品种仿制药上市 | 办法第11条 | | 行政裁决补正 | 材料不齐全的,通知请求人**5个工作日内**补正 | 裁决办法第9条 | | 行政裁决立案 | 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 裁决办法第10条 | =====民法典===== ^ 项目 ^ 时限 ^ 法条 ^ | 普通诉讼时效 | **3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算) | 第188条 | | 最长权利保护期 | **20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不适用中止、中断,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 | 第188条 | | 未成年人受性侵害的赔偿请求权时效 | 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算 | 第191条 | |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动产物权返还财产;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请求 | 第196条 | | 诉讼时效中止 | 时效**最后6个月内**出现法定障碍;原因消除后满6个月时效届满 | 第194条 | | 撤销权除斥期间 | 一般**1年**;重大误解**90日**;受胁迫自胁迫终止之日起**1年**;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的消灭(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 | 第152条 | | 宣告失踪 | 下落不明满**2年** | 第40条 | | 宣告死亡 | 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 | 第46条 | =====民事诉讼法===== ^ 环节 ^ 时限 ^ 法条 ^ | 立案审查 | 符合起诉条件的**7日内**立案;不符合的**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可上诉) | 第126条 | | 起诉状副本发送 | 立案之日起**5日内**发送被告 | 第128条 | | 被告答辩期 | 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不答辩不影响审理) | 第128条 | | 开庭通知 | 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 第139条 | | 公告送达 |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涉外为60日) | 第95条 | | **普通程序审限** | 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 | 第152条 | | 简易程序审限 | 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可延长1个月 | 第164条 | | 小额诉讼审限 | 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审结,可延长1个月 | 第168条 | | 特别程序审限 | 立案之日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 第187条 | | 判决书发送 | 当庭宣判的**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 | 第151条 | | **上诉期** | 不服判决**15日**;不服裁定**10日**(自送达之日起算) | 第171条 | | 二审审限 | 判决上诉案件自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裁定上诉案件**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 第183条 | | 申请再审 | 判决、裁定生效后**6个月内**(特定情形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 | 第216条 | | 第三人撤销之诉 |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 | 第59条 | | 诉前保全 | 法院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裁定;申请人**30日内**不起诉/不申请仲裁的解除保全 | 第104条 | | 支付令 | 受理后**15日内**发出;债务人**15日内**清偿或提出书面异议 | 第227条 | | 公示催告期间 | 由法院决定,**不得少于60日** | 第230条 | | 申请强制执行 | 期间为**2年**(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 | 第250条 | | 期间计算规则 |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开始的时和日不计入;届满日为法定休假日的顺延;不包括在途时间 | 第85条 | | 耽误期限的补救 | 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申请顺延 | 第86条 | =====行政复议法(2023)===== ^ 环节 ^ 时限 ^ 法条 ^ | **申请行政复议期限** |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从其规定;未告知复议权利的,最长不超过1年) | 第20条 | | 最长保护 | 不动产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20年**、其他案件超**5年**的,不予受理 | 第21条 | | 受理审查 | 收到申请后**5日内**审查;期满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 第30条 | | 补正 | 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补正;申请人**10日内**提交补正材料 | 第31条 | | 发送被申请人 | 普通程序受理后**7日内**发送申请书副本;简易程序**3日内** | 第48、54条 | | 被申请人答复 | 普通程序收到副本后**10日内**书面答复;简易程序**5日内** | 第48、54条 | | **复议决定期限(普通程序)** | 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经批准可延长,**最多不超过30日** | 第62条 | | 复议决定期限(简易程序) | 受理之日起**30日内** | 第62条 | | 对复议结果起诉 | 收到决定书之日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 | 第34条 | | 期间计算 | "三日、五日、七日、十日"指**工作日**,不含法定休假日 | 第88条 | =====行政诉讼法===== ^ 环节 ^ 时限 ^ 法条 ^ | **直接起诉期限** |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 | 第46条 | | 经复议后起诉 | 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自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 | 第45条 | | 最长起诉期限 | 不动产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20年**、其他案件超**5年**的,不予受理 | 第46条 | | 耽误起诉期限 | 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申请延长 | 第48条 | | 立案 | 当场不能判定的,接收起诉状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第51条 | | 答辩与举证 | 立案之日起**5日内**发送起诉状副本;被告**15日内**提交证据和答辩状 | 第67条 | | 一审审限 | 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 第81条 | | 简易程序审限 | 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 第83条 | | 上诉期 | 不服判决**15日**;不服裁定**10日** | 第85条 | | 二审审限 | 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 第88条 | | 判决书发送 | 当庭宣判的**10日内**发送判决书 | 第80条 | =====易混点速记====== 1. **上诉期对比**:民事/行政——判决15日、裁定10日;刑事——判决10日、裁定5日。 \\ 2. **审限对比(一审)**:民诉普通6个月、简易3个月、小额2个月;行诉6个月、简易45日。 \\ 3. **三大"60日"**:行政复议申请60日、复议普通程序决定60日、公示催告不少于60日。 \\ 4. **2年家族**:行政赔偿请求时效2年、申请执行期间2年、行政处罚追究时效2年、宣告失踪2年、意外事件宣告死亡2年。 \\ 5. **最长保护**:民事20年;行政案件不动产20年、其他5年;刑事无期/死刑追诉时效20年。\\ 6. 专利的**指定期限**可延长(≤2个月、一般一次),**法定期限**不可延长——只能走权利恢复(2个月/2年两条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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