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内容
LTC的专利小站
用户工具
登录
站点工具
搜索
工具
显示页面
过去修订
反向链接
最近更改
媒体管理器
网站地图
登录
>
最近更改
媒体管理器
网站地图
您在这里:
主页
»
法律法规知识
»
02-专利其他法律法规
»
20120501-专利标识标注办法
laws:专利:专利标识标注办法
本页面只读。您可以查看源文件,但不能更改它。如果您觉得这是系统错误,请联系管理员。
======20120501-专利标识标注办法====== (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标识的标注方式,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标注。\\ **第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 **第五条** 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 (一)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 除上述内容之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第六条** 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 **第七条** 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第八条** 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专利标识标注不当,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二十九号发布的《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同时废止。\\
laws/专利/专利标识标注办法.txt
· 最后更改:
2026/07/28 16:01
由
127.0.0.1
页面工具
显示页面
过去修订
反向链接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