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s:p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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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ws:pct [2025/12/27 10:44] – bluequilt | laws:pct [2026/01/09 09:15] (当前版本) – bluequil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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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13: | 行 13: | ||
| (i) " | (i) " | ||
| (ii) 述及" | (ii) 述及" | ||
| - | (iii) " | + | (iii) " |
| (iv) " | (iv) " | ||
| (v) " | (v) " | ||
| 行 86: | 行 86: | ||
| (2) (a) 如果受理局在收到国际申请时认定该申请不符合本条(1)列举的要求,该局应按细则的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改正。\\ | (2) (a) 如果受理局在收到国际申请时认定该申请不符合本条(1)列举的要求,该局应按细则的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改正。\\ | ||
| (b) 如果申请人按细则的规定履行了上述的要求,受理局应以收到必要的改正之日作为国际申请日。\\ | (b) 如果申请人按细则的规定履行了上述的要求,受理局应以收到必要的改正之日作为国际申请日。\\ | ||
| - | (3) 除第64条(4)另有规定外,国际申请符合本条(1)(i)至 (iii)列举的要求并已被给予国际申请日的,在每个指定国内自国际申请日起具有正规的国家申请的效力。国际申请日应认为是在每个指定国的实际申请日。\\ | + | (3) 除第64条(4)另有规定外,国际申请符合本条(1)(i)至(iii)列举的要求并已被给予国际申请日的,在每个指定国内自国际申请日起具有正规的国家申请的效力。国际申请日应认为是在每个指定国的实际申请日。\\ |
| - | (4) 国际申请符合本条(1)(i)至 (iii)列举的要求的,即相当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称的正规国家申请。\\ | + | (4) 国际申请符合本条(1)(i)至(iii)列举的要求的,即相当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称的正规国家申请。\\ |
| **第12条 将国际申请送交国际局和国际检索单位** (1) 按照细则的规定,国际申请一份由受理局保存(" | **第12条 将国际申请送交国际局和国际检索单位** (1) 按照细则的规定,国际申请一份由受理局保存(" | ||
| 行 106: | 行 106: | ||
| (b) 如果受理局发现上述缺陷,应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该国际申请,期满不改正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并由受理局作相应的宣布。\\ | (b) 如果受理局发现上述缺陷,应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该国际申请,期满不改正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并由受理局作相应的宣布。\\ | ||
| (2) 如果国际申请提及附图,而实际上该申请并没有附图,受理局应相应地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这些附图;如果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这些附图的,应以受理局收到附图之日为国际申请日。否则,应认为该申请没有提及附图。\\ | (2) 如果国际申请提及附图,而实际上该申请并没有附图,受理局应相应地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这些附图;如果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这些附图的,应以受理局收到附图之日为国际申请日。否则,应认为该申请没有提及附图。\\ | ||
| - | (3) (a) 如果受理局发现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第3条(4) (iv)所规定的费用,或者对于任何一个指定国都没有缴纳第4条(2)规定的费用,国际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并由受理局作相应的宣布。\\ | + | (3) (a) 如果受理局发现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第3条(4)(iv)所规定的费用,或者对于任何一个指定国都没有缴纳第4条(2)规定的费用,国际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并由受理局作相应的宣布。\\ |
| (b) 如果受理局发现,已经在规定的期限内就一个或几个指定国家(但不是全部国家)缴清第4条(2)规定的费用,对其余指定国家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缴清该项费用的,其指定即被视为撤回,并由受理局作相应的宣布。\\ | (b) 如果受理局发现,已经在规定的期限内就一个或几个指定国家(但不是全部国家)缴清第4条(2)规定的费用,对其余指定国家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缴清该项费用的,其指定即被视为撤回,并由受理局作相应的宣布。\\ | ||
| - | (4) 如果在国际申请被给予国际申请日之后,受理局在规定的期限内发现,第11条(1)(i)至 (iii)列举的任何一项要求在该日没有履行,上述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并由受理局作相应的宣布。\\ | + | (4) 如果在国际申请被给予国际申请日之后,受理局在规定的期限内发现,第11条(1)(i)至(iii)列举的任何一项要求在该日没有履行,上述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并由受理局作相应的宣布。\\ |
| **第15条 国际检索** (1) 每一国际申请都应经过国际检索。\\ | **第15条 国际检索** (1) 每一国际申请都应经过国际检索。\\ | ||
| 行 196: | 行 196: | ||
| (ii) 使用后一种语言的译本已经按本国法的规定通过公开展示而向公众提供;或者\\ | (ii) 使用后一种语言的译本已经按本国法的规定通过公开展示而向公众提供;或者\\ | ||
| (iii) 使用后一种语言的译本已经由申请人送达实际的或未来的未经授权而使用国际申请中请求保护的发明的人;或者\\ | (iii) 使用后一种语言的译本已经由申请人送达实际的或未来的未经授权而使用国际申请中请求保护的发明的人;或者\\ | ||
| - | (iv) 上列(i)和 (iii)所述的行为,或(ii)和 (iii)所述的行为都已发生。\\ | + | (iv) 上列(i)和(iii)所述的行为,或(ii)和(iii)所述的行为都已发生。\\ |
| (3) 任何指定国的本国法可以规定,如果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在自优先权日起的十八个月期限届满以前国际申请已予以国际公布,(1)规定的效力只有自优先权日起十八个月期限届满后才能产生。\\ | (3) 任何指定国的本国法可以规定,如果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在自优先权日起的十八个月期限届满以前国际申请已予以国际公布,(1)规定的效力只有自优先权日起十八个月期限届满后才能产生。\\ | ||
| (4) 任何指定国的本国法可以规定,(1)规定的效力,只有自按第21条公布的国际申请的副本已为该国的或代表该国的国家局收到之日起,才能产生。该局应将收到副本的日期尽快在其公报中予以公布。\\ | (4) 任何指定国的本国法可以规定,(1)规定的效力,只有自按第21条公布的国际申请的副本已为该国的或代表该国的国家局收到之日起,才能产生。该局应将收到副本的日期尽快在其公报中予以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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