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工具

站点工具


laws:重要概念:时限与期限

差别

这里会显示出您选择的修订版和当前版本之间的差别。

到此差别页面的链接

两侧同时换到之前的修订记录前一修订版
后一修订版
前一修订版
laws:重要概念:时限与期限 [2026/10/12 16:21] – bluequiltlaws:重要概念:时限与期限 [2026/10/12 16:40] (当前版本) – [综合:时限与期限] bluequilt
行 1: 行 1:
-======综合:时限与期限======+======综合-时限与期限======
 =====专利法===== =====专利法=====
  
行 53: 行 53:
 | 分案申请补办手续/缴费 | 期限已届满或不足2个月的,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2个月内**或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补办 | 第一部分第一章5.1.2 | | 分案申请补办手续/缴费 | 期限已届满或不足2个月的,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2个月内**或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补办 | 第一部分第一章5.1.2 |
 | 处分决定后的失效处理 | 视为撤回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满**4个月**(涉及复审/无效的为**6个月**)未恢复权利的,作失效处理 | 第五部分第七章 | | 处分决定后的失效处理 | 视为撤回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满**4个月**(涉及复审/无效的为**6个月**)未恢复权利的,作失效处理 | 第五部分第七章 |
 +
 +=====专利其他法律法规=====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
 +
 +^ 项目 ^ 时限 ^ 条文 ^
 +| 发明专利申请 | 自予以优先审查通知书发文日起**45日内**作出首次处理,并在**1年内**结案 | 第15条 |
 +|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 **2个月内**结案 | 第15条 |
 +| 复审案件 | **7个月内**结案 | 第15条 |
 +| 无效宣告案件 | 发明、实用新型**5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4个月内**结案 | 第15条 |
 +| 申请人答复期限(加快) | 发明: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1个月**;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答复补正/审查意见通知书**15日**(均自通知书发文日起算) | 第16、17条 |
 +| 失信惩戒 | 提交虚假材料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自认定起**1年内**不予受理其优先审查请求 | 第22条 |
 +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
 +^ 项目 ^ 时限 ^ 条文 ^
 +| 专利侵权纠纷立案 | 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不符合的同期限通知不予受理) | 第13条 |
 +| 被请求人答辩 | 收到请求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 | 第14条 |
 +| **侵权纠纷结案** |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特别复杂经批准可延长,最多不超过**1个月** | 第21条 |
 +| 假冒专利立案 | 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立案 | 第28条 |
 +| 假冒专利结案 | 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结案;经批准延长最多不超过**15日** | 第36条 |
 +| 证据登记保存 | 登记保存后**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 第40条 |
 +| 执法信息公开 | 作出处理/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第46条 |
 +| 罚款缴纳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 第49条 |
 +
 +====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
 +
 +依据:《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2021年第89号公告)及《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
 +
 +^ 项目 ^ 时限 ^ 条文 ^
 +| 专利信息登记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获得注册证书后**30日内**登记;信息变更生效后**30日内**更新 | 办法第4条 |
 +| 仿制药声明公开 | 仿制药申请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药审机构在平台公开申请信息和声明 | 办法第6条 |
 +| **四类声明异议期** | 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自药审机构公开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之日起**45日内**起诉或请求行政裁决 | 办法第7条 |
 +| 提交立案/受理通知 | 起诉或请求裁决后,自法院立案或知识产权局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通知书副本提交药审机构 | 办法第7条 |
 +| **等待期** | 对化学仿制药注册申请设置**9个月**等待期,自法院立案或知识产权局受理之日起算,**只设置一次** | 办法第8条 |
 +| 报送裁判文书 | 收到判决书或决定书等**10个工作日内**报送药审机构 | 办法第9条 |
 +| 市场独占期 | 首个挑战专利成功并首个获批上市的化学仿制药,获批之日起**12个月内**不再批准同品种仿制药上市 | 办法第11条 |
 +| 行政裁决补正 | 材料不齐全的,通知请求人**5个工作日内**补正 | 裁决办法第9条 |
 +| 行政裁决立案 | 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 裁决办法第10条 |
  
 =====民法典===== =====民法典=====
laws/重要概念/时限与期限.1791793285.txt.gz · 最后更改: 由 bluequilt